房主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购房者告上法庭讨说法
房主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购房户苏闵(化名)认为花85万买回一套“凶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85万元买套“问题”房屋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不久后,苏闵分两次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敏。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3.675‰。
房子交付不久,苏闵便搬进去了。有一天,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
苏闵四处打听证实,所买房屋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房前,一名女性租客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却从未提起此事。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5万,却买回一套“凶宅”,苏闵当即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苏闵将李敏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苏闵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他与李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法官说法
“凶宅”并无法律界定
天心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董燕认为,“凶宅”的概念无法律界定。民间的说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内出现过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让他人产生恐惧感。”董燕认为,如果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没有人会接受这样的房屋,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民间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属于受法律保护范畴。如果房主故意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诈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文天骄
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