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换面试抽签序号,导致成绩无效
本报5月3日讯 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考生状告人社部门的行政诉讼案,考生陈东(化名)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第一,却因为在面试时私换抽签序号而被宣布面试成绩无效。为此,他将娄底市人社局、湖南省人社厅告上法庭,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
在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中,娄底市考生陈东报考了娄底市新化县乡镇人员,以笔试成绩岗位第一进入面试环节。2017年6月18日,娄底市人社局组织面试。在抽签环节,陈东抽取的序号为9号。同场面试的还有陈东的一位朋友,其抽签序号为38号。陈东称因其朋友家中有急事需提前赶回家,陈东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两人私自交换了抽签序号并参加了面试。面试成绩81.3分,陈东的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名第一。
2017年7月7日,娄底市人社局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此,陈东表示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受理了陈东的复议申请。2017年11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维持娄底市人社局对陈东作出的处理。
2017年12月26日,陈东因对娄底市人社局处理决定和湖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不服,将两机关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并诉请判令撤销原判定。
2018年5月3日,该行政诉讼案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查明:面试前,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发放了《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陈东在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东在面试抽签环节,私自与他人交换序号,其行为属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依照该条规定,应给予原告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文天骄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