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范围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如需接待单位安排工作用餐的,原则上在接待单位食堂就餐,且应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用。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用餐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单位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安排,并相应交纳伙食费,不得回工作单位报销伙食费用。公务活动包括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行为。城区范围涵盖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所辖行政区域。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范围以外(指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公务活动,如需接待单位安排工作用餐的,原则上在接待单位食堂就餐,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且应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用。交纳伙食费的标准为: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如城区范围以外单位无食堂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可按照标准在外用餐,在限额内按标准进行相应的伙食补助。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凡应交纳伙食费的,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少收。严禁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收取的伙食费专用于伙食成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工作人员不交或少交伙食费、接待单位拒收伙食费、违规超标报销伙食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