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27日讯(记者 熊远帆 通讯员 刘育华)为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遏制投机炒房,充分发挥税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今天,长沙市税务部门发布公告,对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2%,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88%调整为2%,自7月12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还明确,浏阳市、宁乡市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率为1.5%。“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同时,公告重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拍卖仍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3%。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变。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如果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和发票(自建房屋不能提供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没有上一次交易价格记录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情况实行核实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去年,长沙市存量房交易47249笔,入库个人所得税3.43亿元;今年1至5月交易10303笔,入库个人所得税1.05亿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熊远帆 刘育华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