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积金提取政策有调整
在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
不动产证过户登记满一年方可提取公积金
本报7月5日讯 今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长沙既有多层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非限购地区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必须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在职工名下未注销,方可申请提取。
《细则》明确,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增设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且已支付分推的工程建筑费用;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本次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的限制。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自付费用金额(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同一职工限提取1次。
《通知》还简化了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明确本人及配偶在长沙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核查未成年人子女的房产情况。同时,电子档案系统上线后,提取业务(约定提取和征信查询除外),不再留存资料复印件。
此外,职工在非限购地区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必须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且提取时产权在职工名下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记者 卜岚 实习生 邓佳欣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邓佳欣
编辑:焦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