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过鱼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行政处罚罚款限额——
我省4件地方性法规拟修改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聂杨毅
7月1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据了解,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拟对《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4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关于《湖南省渔业条例》的修改,增加了规范涉水工程建设、建造过鱼设施等内容;对于《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的修改,适当调高了原决定规定的罚款限额。
加强过鱼设施建设和维护,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水利工程项目没有建造过鱼设施,严重阻碍了鱼类洄游繁殖。特别是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均已梯级开发,河流不能自畅其流,对水系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为规范涉水工程建设,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在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修改中,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涉水工程时,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水生生物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对已建成项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对于具备建设过鱼设施等条件而未建设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保部门拟定补建项目名录。同时,修正案草案要求过鱼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过鱼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过鱼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禁止闲置、废弃。
为确保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相关规定,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过鱼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闲置、废弃过鱼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拟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限额拟提高5倍,解决违法成本偏低问题
《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出台于1996年,对于规范政府规章罚款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规定的罚款限额明显偏低,不能适应政府处理违法行为和规范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
对此,修正案草案拟将原决定规定的罚款限额调整为原定的5倍,即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由1000元拟调整为5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由1万元拟调整为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由3万元拟调整为15万元。
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此次罚款限额提高的幅度,一方面是依据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增长幅度。另一方面,则考虑到此次修改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不会修改,为适应未来发展需要,有必要为将来预留一定空间。此外,提高罚款限额是规定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最高额度,并不是提高所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每个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还需要在单个的规章里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审慎设定。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况下,提高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非常必要。同时建议进一步区分不同情况设定罚款限额。不仅要区分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还要区分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分一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与违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