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19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聂杨毅)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拟对已实施了11年的《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进行修订,以从立法层面应对当前我省高新技术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
为解决高校与科研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重大科研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修订草案拟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专利信息检索平台、科技文献、科技情报等科技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同时,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运行成本费用。
加强基础研究、掌握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修订草案拟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
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投入产出存在不确定性。修订草案鼓励通过风险投资的方式,帮助创新企业用市场手段融资发展。修订草案提出,鼓励境内外优质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当前,我省一般科技人员获取报酬和奖励的激励政策已基本落实到位,但国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于干部管理权限原因,领取报酬和奖励基本没有落实,而他们往往都是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贡献者。修订草案对此拟予以明确,省内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
为解决高新技术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只增不减,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应当整合本级有关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财政性资金,完善投入机制,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当设立或者统筹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聂杨毅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