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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被取款 责任银行担8成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仇淼 编辑:李丽 实习编辑 廖浩宇 2018-08-07 1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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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仇淼

  揣在身上的储蓄卡却在异地被他人取款5.7万元。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银行承担80的责任,原告熊某承担20%的责任。

  2017年7月22日23时53分左右,身在汨罗的熊某放在身上的储蓄卡却在大连等地ATM机和POS机上有取款操作,被取走9笔,金额共计5.7万元,另扣付费用132元。同时,银行将上述交易情况向熊某发送了短信通知。次日早上,熊某发现后立即到该银行报案,出示随身的真卡,当场将卡内余额取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熊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熊某的储蓄卡在大连取款的时间及她的报案时间判断,可以认定她的钱是被人通过伪造的复制卡在异地取走,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导致涉案交易的款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支付密码泄露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法院判决原告熊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银行已依判决支付了款项。

  法官提醒:持卡人应注意防止泄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如卡号、密码等。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等异常行为,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浏览网站时,不要轻易输入个人及银行卡信息,不要轻信他人以投资、信用卡额度提升等名义索要银行卡信息的行为。发现账户异常变动,要及时挂失、报案。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仇淼

编辑:李丽 实习编辑 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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