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邹晴 廖蓉)消失近3年的妻子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在朋友口中得知这一消息的胡某怎么也不愿相信。昨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判决结果。
2012年,胡某与妻子张某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为了给妻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胡某外出务工,留下妻子张某在家照顾小孩。2015年,胡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再无音讯。
今年年初,胡某从朋友处得知,妻子张某已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胡某几近崩溃。胡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向宁乡市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和张某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怀孕,并在宁乡某医院生下一子。该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张某的联系人姓名为曾某,关系为夫妻;张某在术前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显示其授权曾某作为其代理人,在与患者关系处勾选了“配偶”的选项。
法院认为,胡某和张某长期分居,且张某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了小孩,亦同意离婚,法院作出了准许胡某和张某离婚的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存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并与他人生育了小孩,应当认定为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且该行为对胡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能力,法院酌情判决张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的过错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并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程度。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害,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赔偿,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相应责任。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邹晴 廖蓉
编辑:徐丹 实习生:秦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