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3日讯 夫妻因琐事争吵,女方选择了离开。三年后,当男方找到妻子时,发现妻子生了个“儿子”,夫妻俩为此闹上了法庭。今天,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支持了男方要离婚的诉求,女方被判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12年,宁乡人胡某与女友张某步入了婚姻殿堂,两人很快也诞下了爱情结晶。
因为外出务工,胡某一年很少回家。2015年下半年,一次激烈争吵后,妻子张某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家。
2018年初,胡某从朋友处得知了妻子的消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妻子还生了个儿子。
“孩子显然不是我的。”面对这样的情况,胡某将妻子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其离婚,并给予赔偿。
经法院查明,从2015年下半年起,胡某便与妻子张某开始分居生活。在这期间,张某发生婚外情,并在宁乡某医院生下一子。
从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妻子张某的家属联系人姓名为:曾某,关系:夫妻;张某在术前签署的患者授权委托书显示,其授权曾某作为其代理人,在与患者关系处勾选了“配偶”的选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张某长期分居,且张某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了小孩,双方亦同意离婚,故法院认定其离婚。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存有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并与他人生育了小孩,属过错方。根据《婚姻法》,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相应责任。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酌情判决张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张婧 通讯员邹晴廖蓉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张婧 邹晴 廖蓉
编辑:王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