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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公立医院招标收“天价”质保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洁规 编辑:王石磊 2018-08-22 1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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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将质量保证金和服务费纳入到招标评分标准里,并明确比例和加分项,令人咋舌!”近日,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分包金额的40%作为质量保证金,被指“天价”并引发质疑。

  质保金能不能收?该收多少?近日,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事件:天价质保金受质疑

  7月27日,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其官网发布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院全年药品集中配送金额约为9000万,根据综合评分分数入围9家为中标候选配送企业。分为9个包,每包配送金额约1000万,合同期3年。

  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写明,同意提供药品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为分包金额(按3年计算)的40%(如分包金额为1000万,则保证金为1200万),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满分12分。待合同到期且与医院药品配送无遗留问题后,一次性退回付清,不计利息。文件中还提出,按年度药品配送总额10%的比例提供药事服务费用,同意得13分,不同意得0分。

  消息一出,医药圈业内人士反响强烈。

  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说,公立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配送企业时,对招标入围的企业收取高额质保金,一些企业囿于自有资金不足,通过融资方式凑齐质保金,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与财务成本。

  采访中,部分医药配送企业直言质保金比例过高,并对质保金的使用提出质疑,“质保金万一挪作他用了,谁又能监督?”同时还指出,医院在招标文件中明目张胆地提出收取药事服务费,违背了相关政策。

  也有医药配送企业指出,收取质保金有一定积极作用,可提高投标企业的准入门槛,确保药品的安全性,“但我们希望能出台一个统一标准。”

  调查:天价背后医院有“私心”

  那么,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何依据?

  8月16日,三湘都市报记者来到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由于当天正值该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的开标时间,相关负责人均未在医院。记者致电该院副院长陈君,其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面对采访,医院一名黄姓负责人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记者在情况说明上看到,医院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除基建等特殊行业明文规定收取比例外,其他行业无明确规定收取比例。同时还指出,质保金能杜绝配送公司供应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等问题,为医院解决流动资金问题,从而保障临床用药,让医院采购到更优质的药品,提高临床治疗水平,更好服务患者。

  说明中,还就药事服务费进行解释,称此次招标采取投标方自愿形式收取,投标企业中标后集中配送业务量增大,企业自愿从自己的利润中让出一部分支持医院药事建设及扶贫等资金,并非药品的违规“二次议价”,“也是参照了长沙、株洲等兄弟医院的做法。”

  “质量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不是准入条件。”黄姓负责人表示,开标结果中有两家投标公司还主动提高质量保证金2%,一家公司还主动将让利提高1%,“可见,并非有人所说的‘天价’质保金,企业无法接受。”

  部门:在衡阳属首次,系医改项目

  对此,衡阳市卫计委药政科工作人员表示,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在衡阳属首次,作为先行先试的医改项目,已得到衡阳市政府及市卫计委的批复。当记者提出质保金该收多少时,该工作人员说,“由医院具体承办,我们没有插手,具体情况不清楚。”

  负责此次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衡阳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一位负责人介绍,因人员有限,未派人参与开标现场的监督,“有医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场监督是一样的。”

  律师说法

  质保金不得超过

  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子青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邓子青表示,“质量保证金即为履约保证金,可以收,但应在规定范围内,否则就构成了违规,应纠正。”■记者杨洁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洁规

编辑:王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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