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陈淦璋
记者9月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根据省住建、发改、财政、国土、消防、质监等六部门近日印发的《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给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新政自今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指导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投入使用,未设电梯,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满足安全需求的既有住宅,适用于增设电梯的范围。需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便民利民,属地管理、依法监管”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既有住宅以单元或者楼梯为单位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提供一揽子政策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通过4种方式筹集。一、业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也可按照所在楼层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出资比例。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财政、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明确权、责、利
《指导意见》要求,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组织摸底调查,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在实施流程上,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开展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
《指导意见》还要求明确增设电梯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责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陈淦璋
编辑:王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