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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地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将受联合惩戒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编辑:向宏鑫 2018-09-13 09: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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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失信“黑名单”企业将受联合惩戒

  省住建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针对失信企业出台“一揽子”惩戒措施

  9月1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办法》明确,开发商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前,以认购、排号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等9种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卜岚

  开发商

  一房多卖等9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是指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业从业人员。《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

  (3)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7)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8)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9)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物业

  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6种情形将被查处

  《办法》指出,物业出现6种情形,也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4)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5)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房产中介

  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7种行为将上“黑榜”

  《办法》强调,对房产中介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1)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

  (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办法》还强调,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给予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3)暂停其相关资质、备案登记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的,进行实地符合性审查,依法依规对其资质、备案登记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的投标活动;

  (5)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6)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7)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8)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9)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0)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卜岚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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