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0月25日讯(记者 戴鹏 通讯员 肖澎 周楷轩)10月23日,记者从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就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首次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遂报警。经审查,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袁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悉,法院已对本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戴鹏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