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5日讯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将2016年出台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中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这一生育津贴新政的实施,意味着原来由参保单位支付的新增60天产假相关待遇,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参保单位负担明显减轻。今天,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根据2017年基金收支情况测算,这一举措每年可为参保单位降低用工成本超过6亿元。
生育津贴新政实施后,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也大幅增加。据介绍,以省本级人均生育待遇为例,从2004年的9308元(其中人均支付医疗费用2686元,生育津贴6622元),提高至2018年5月1日后的25285元(其中人均支付医疗费用4251元,生育津贴21034元),产前检查费用从200元/人提高到600元/人。
据了解,我省于2018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将2016年以来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通讯员 黄圣平 记者 王智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圣平 王智芳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