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奉永成 通讯员 肖江浩 罗舜爱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月1日起,将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如何申报、填报虚假信息会有哪些后果?1月3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读。
教育、医疗、住房等都属于附加扣除范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每月收入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之后,还可以再附加扣除,余额部分才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宁平说,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都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除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分区域外,其他几项均按全国统一标准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可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宁平介绍,大病医疗并非日常支出,在符合扣除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同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等4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月收入1万元,个税有望为零。”宁平举例,如某企业员工每月收入1万元,如果他(她)是独生子女,有一位上大学的儿子、两位年近70岁的父母,每月得支付首套房贷利息,自己也在攻读在职MBA,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的基础上,还可再附加扣除4400元,剩下的钱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在单位申报,也可自行申报
“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非常方便。”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宁平介绍,纳税人可在任职单位申报,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如在单位申报,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首次享受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如无更改,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填报一次。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我省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表格、电子模板,以及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4种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机关和扣缴单位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金额未达5000元的,可以不填报。
扣除信息要如实填报
“省税务局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宁平说,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如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证明的,不能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定要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宁平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改正。5年内再次发现存在相关情形的,将根据情况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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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当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老人指定分摊等,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人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奉永成 肖江浩 罗舜爱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