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数据:普拉达近两年在湖南已起诉近百家商铺侵权
500元就能买到知名奢侈品牌普拉达的包包,你相信吗?很明显,这是假的。
1月4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长沙市芙蓉区一家服饰店就因销售这样的假货,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罚2.5万元。
据了解,普拉达公司自2017年起,在湖南地区已起诉近百家商铺商标侵权。
■记者 杨昱
纠纷
“PRADA”包500元一个?服饰店被普拉达告了
“这家店主要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公文包,市场价才几百元,远远低于正品的价格。”普拉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曾建龙说,普拉达有限公司在中国依法拥有注册于第18类商品的第1263052号“PRAD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手提包、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手提包、旅行袋等,而被控侵权商品与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公文包类别相同。
曾建龙表示,在2017年5月5日11时35分,公司方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与人民中路交界处的肥佬根据地服饰店,支付500元购得外包装上标有“PRADA”字样的公文包一件。
“这样的价格很明显不符合我们商品的价值,明显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曾建龙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普拉达公司将该商铺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该商铺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普拉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判决
法院:属商标侵权,赔偿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第1263052号“PRADA”商标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普拉达公司作为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公文包,其“PRADA”标识与原告第1263052号“PRADA”商标视觉上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此外,被控侵权商品经鉴定为冒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因此,商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长沙中院酌情判令商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普拉达公司2.5万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