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月15日讯(记者 沙兆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于2018年10月起全面实施,省残联、省发改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也于2018年12月实施。近日,省残联举行培训班,就《操作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为优先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残疾儿童顺利跨越残疾障碍,健康成长,从2018年10月起,我省启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象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操作办法》对救助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对视力残疾儿童将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并在康复机构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对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每次6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对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适配矫形器的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的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
听力残疾儿童确需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的,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
据介绍,根据《操作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跨市州、跨省市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但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救助标准为户籍所在地制定的标准。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沙兆华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