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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未交物业费也不能停水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文 编辑:向宏鑫 2019-02-01 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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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1月31日讯(记者 王文)2月1日起,由长沙市发改委、住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施行,通知明确,物管公司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

  通知要求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0%。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的管理、服务、收费等事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做好收费公示。

  通知强调要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对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按每车位每月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物业小区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管理,分别按有屋顶水箱不超过0.3 元/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过0.6元/吨收取,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

  根据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管理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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