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进入“二审”
●经常性谩骂、诽谤、跟踪家庭成员等行为也属家庭暴力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报案
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突出了实施办法的地方特色。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不够全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对此,二次审议稿参考上位法的释义,并结合调研意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突出实施办法地方特色的建议,二次审议稿对我省反家庭暴力的有关工作机制要求进行了完善。如,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妇联,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委会、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县级以上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此外,二次审议稿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刘文韬 宁夏日报记者 王溦)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刘仲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