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在了,钱财能退吗?
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男方支付的5万元,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恋爱时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账用途
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对簿公堂。7月1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澳大利亚华侨杰克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恋人李纯返还恋爱期间他支付的5万元。曾赠与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5万元纠纷,各执一词
2015年7月,通过朋友周春介绍,澳大利亚华侨杰克与长沙妹子李纯相识。杰克在墨尔本从事医疗工作,李纯在某保险公司从事行政工作。通过微信、QQ视频语音聊天软件,两人相谈甚欢。半年后,他们都认为对方是可以走完下半生的伴侣。2016年3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一年后,2017年2月18日,杰克向李纯转账支付5万元,未注明转款用途。2018年8月,双方分手,杰克向李纯索要5万元未果,杰克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天心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纯辩称,杰克打款到她账户,是邀请被告及其亲戚和介绍人去澳洲玩、去他生活工作的地方了解情况所出的费用,不需要返还,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是赠与,不予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5万元是否为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的借款原因、款项用途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借款期限和利息也未进行约定,亦未提交借条、聊天记录等任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证人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基于加深双方了解的目的,原告提出承担费用邀请被告及其亲友前往墨尔本旅行“考察”。被告及其嫂子杨大奔、介绍人周春、张先进夫妇四人赴澳大利亚旅行,花费差旅费约5万元。就双方的经济状况而言,5万元数额也非巨大,原告用于恋爱期间开支亦不违常理。
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杰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小财不退,大财酌情退
承办法官张澜对此解释称,恋爱期间赠与的小额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与处理,不予支持返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恋爱期间赠与贵重财物,酌情支持返还,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这种赠与实质上是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酌情支持返还请求。
另外,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承办法官张澜提醒,恋爱中的人们,大额财物支出需慎重,最好留有书面凭证,注明转账用途,“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实习生 陈凤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