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田某在某药交会上认识了王某和刘某。王某其自称是某药厂业务员,专门售卖降糖、降压之类的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原料,刘某称如果需要药品加工可以找他。随后,田某便经常与二人联系,了解如何制售保健食品。田某了解到市场上降糖药物需求量比较大,就从王某处购买药品原料,找刘某为其加工成药品胶囊,自己则在家中将药品胶囊进行包装,随后将包装后的“XX康”盒药通过药交会和网络寻找买家,先后向13个地市等进行销售。
201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查获半成品“XX康”胶囊11箱及成品“XX康”胶囊4箱。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物品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苯乙双胍,格列苯脲。经审计,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27日,田某的销售金额共计32.8万余元。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6万元,同时判处田某在全国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田某作案时间长,侵害被害人分布地域广,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危害极大,应对其判处终身禁止令,遂依法提起抗诉。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最终实施了终身禁止令,其目的也是为了打击职业犯罪,更好地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时刻和微汨罗联合举办
来源:汨罗融媒体
作者:汨罗融媒体
编辑:杨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