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
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新学期开学在即。8月27日,长沙市 2019 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正式对外公布,其中,普高省级示范一年级1372元,其他普高一年级1172元;普高省级示范二年级1399元,其他普高二年级1199元;普高省级示范三年级1020元,其他普高三年级820元。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课本费
根据长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长沙市 2019 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 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和杂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等政策范围内的学生学杂费和教材 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价格、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 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
《通知》明确,严格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 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 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每次18元收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
《通知》强调,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 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 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全媒体记者 周和平)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和平
编辑: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