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城乡居民遭遇车祸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广为人所诟病。这种情况有望改观,自2019年12月9日起,湖南郴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郴州成为湖南第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地区。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近三年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后,第一时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试点申请,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于12月5日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李果 刘扬 史娟)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李果 刘扬 史娟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