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首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胡经纬在担任沅江市水利局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夏顺安在沅江市下塞湖违法大规模修建矮围进行非法捕捞养殖、盗采砂石行为不但未依法进行制止、查处,还充当起了夏顺安背后的“保护伞”,利用职务之便帮其违规开具“下塞湖矮围不影响行洪,符合相关政策”的不实证明,为夏顺安顺利骗取银行贷款、阻碍湘阴县水利部门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致使以夏顺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不断做大成势、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
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胡经纬在先后担任沅江市泗湖山镇党委书记、沅江市水利局局长、沅江市民政局局长、沅江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女儿收受范某、潘某、曾某、段某现金人民币34.5万元、美元0.6万元、港币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212万元,为他们在工程项目承包、水利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7月,被告人胡经纬到案后查获其转移藏匿的现金555.64万元,经责令说明其财产来源情况,发现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298.53154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经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燕妮
编辑:刘良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