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长沙市医疗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正式发文,2020年2月至6月,共计5个月时间,按规定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长沙市本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五个统筹区统一实施。
据介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区县(市)不得再另行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职工医保费。
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记者 徐媛 通讯员 李斌)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徐媛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