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基层民主自治、群众自律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4月底,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法制“体检”。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法制审核,是确保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与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指导意见》就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作出明确,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法制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担负领导责任,加强协调推动,村(社区)“两委”按规定提请审核。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据悉,我省将在今年10月底前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开展集中清理,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依法运行。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沙兆华
编辑: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