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近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在全国率先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立足省情实际,对上位法作了补充细化的规定;同时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些经验和有益探索,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和推行。
当水域受到污染,水中部分污染物可通过沉淀或颗粒物吸附而蓄积在底泥中,成为二次污染源。《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下降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管住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细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依法实行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染防治设施,应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等企业,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在其关停、搬迁或者关闭、封场时,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娴
编辑:杨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