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贷款,还款后忘记要回银行卡
莫名背上“信用不良”,他状告银行
岳阳人贺先生多年前帮朋友贷款,办理了银行卡,朋友如约在还款到期前把钱还了,而贺先生把此事抛之脑后,忘记要回银行卡。多年后,贺先生买车需要贷款,才发现他已经拖欠一笔3.5万元的贷款多年,有个人征信不良记录,而这笔钱贺先生并不知情。贺先生把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消除不良记录。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
帮朋友贷款背上不良征信记录
2010年,贺先生的朋友李宇需要贷款,但是不符合贷款条件,就找贺先生帮忙。出于义气,贺先生同意了。贺先生跟着与李宇做生意的合伙人一起去了银行,贷款4.5万元,贺先生把领到的银行卡交给了李宇的合伙人。第二年,这笔贷款到期,李宇如约还上了。
到2012年10月,贺先生突然接到银行催款电话,称其名下一笔3.5万元的贷款没还,贺先生一头雾水。之后,银行方答复,该贷款是银行一名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合伙办理的,不需要贺先生还。贺先生也没放在心上。
几年后,贺先生买车需要贷款,第一次调取征信时才知道自己征信不良。他去找到当时的银行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会想办法弄好。而此后,贺先生办信用卡时信用通不过,又去找银行,而此时银行回复称,办不了。
贺先生为此也找过李宇,李宇则称,不是你贷的款,你不用管。而此时李宇已与他的合作人闹翻,贺先生的银行卡还在合伙人那。
贺先生没法,只得起诉银行,要求撤销他的不良征信记录。而银行得知后,提起反诉,要求贺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
签名被伪造,法院判决不用还款
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贺先生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这笔贷款存在,没有签过字,没有提供过相关证件。而银行方提交了3.5万元贷款的相关材料,法院委托的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书中签名不是贺先生本人所签。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贺先生本人就这笔贷款做出过意思表示,因此,银行发放这笔贷款的行为对贺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该合同对贺先生不生效,贺先生没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借款及利息。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消除该笔贷款相关不良征信记录,相关鉴定费用、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银行方不服,上诉到岳阳中院,近日,岳阳中院二审驳回银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