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有人突然晕倒,想伸手相救,却害怕被诬告陷害?不用担心,《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会为你主持正义。此外,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从湖南省卫健委了解到,《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会救?】 大范围开展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据专家分析,目前我省现场救护面临着三大突出问题,即“不会救”、“不能救”、“不敢救”。针对这样的现状,《条例》分别进行了“破解”。
《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现场救护年度培训计划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不能救?】 制定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条例》要求,各级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
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不敢救?】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救助人、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救助人申报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者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琪
编辑:杨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