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套路贷”案件经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等7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查,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车某鹏等4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写字楼合伙出资开设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及借贷资质的情况下,以“低息、无需押车贷款”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从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共计诈骗109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7万余元。
开福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吴某阳、车某鹏、易某、佘某中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顺、彭某华参与诈骗数额巨大,以上人员行为构成诈骗罪,系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车某鹏、易某、吴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顺、彭某华、佘某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通讯员 周玮师 蒋抗亢 实习生 刘蓓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