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全景视觉起诉后,阳曙文以母亲名义在湖南省版权局对同一张图片进行了登记。
▲阳曙文在展示长沙中院的传票。受访者供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如何遏制愈演愈烈的版权乱象作出若干规定。著作权,即版权的权利保护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热烈讨论。
去年,著作权的界定就曾引发争议。彼时,一张人类历史上首次拍到的黑洞照片被打上了“视觉中国”标签,继而有网友发现,连国旗、国徽等图案也遭遇了同样操作。这一热点事件以东方IC、全景视觉等自发关闭网站自查,视觉中国接受三十万元行政处罚后告一段落,但版权究竟如何主张、如何正规维权仍是个“迷局”。
8月21日,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发现,在长沙,也有不少自媒体工作者、甚至媒体因使用了自身难以判定版权归属的图片、文字,遭遇版权纠纷。
案例一
借由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图片公司将律师告上法庭
2019年5月,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曙文因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长沙中院传唤。原告全景视觉称,其于2016年9月12日在“淘法法律网”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全景视觉的图片,诉请法院判赔一万元。
“被起诉的图片是一张漫画,使用时没有任何权利及禁止转载的提示。”8月21日,阳曙文接受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著作权实施自愿登记制度,版权机构对作品是否为本人原创、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信息不作任何审查,均由申请人自行填写,“被起诉图片的登记日期是2018年10月,比微信推文发表时间晚了2年多。不排除全景公司扫描到图片使用人,再去登记并起诉。”
阳曙文提到,他从长沙中院了解到,与他一起被起诉的,还有800多起类似的图片侵权案例,若以1万一件的案值估算,全景视觉已向长沙中院申请判赔超800万元。
随后,在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研究的阳曙文,将涉案图片以其母亲向女士的名义,在湖南版权局进行登记,再向法院提出反诉。“若长沙中院仅以《作品登记证书》作为唯一判决依据,那么全景视觉就是侵权方;若《作品登记证书》无效,全景视觉则应提供补充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阳曙文介绍,只可惜,收到法院传票不足2月,全景视觉就撤销了上述800多起案例。
案例二
两档电视节目图片侵权,湖南经视遭索赔
2019年4月12日,湖南经济电视台知名栏目《经视大调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2016年,湖南经视接到“视觉中国”发函声称该频道一些栏目在微博、微信中大量使用百度“视觉中国”的图片,构成侵权,要求频道与他们授权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视觉中国”开出的条件是,2016年之前,侵权使用的图片1029张,一次性付款10万元。2017年后使用图片按优惠价每一张图片160元,但以1000张为起底,一年为16万元。
经查实,侵权图片主要用于《经视焦点》和《钟山说事》两档节目的宣传、公众号推送,除去重复统计和部分统计错误的,大部分图片统计情况属实。“根据这一情况,经我们与对方多次艰难谈判,将2016年之前侵权使用的图片费用总体降低到3万元。2017年后使用图片压缩到每年350张图片支付5万元。”该公众号文章这样写到。
案例三
微信小编摘录博主金句,收到“侵权索赔函”
2018年,兼职做某快时尚品牌微信编辑的长沙市民陈小姐在运营后台收到一则微信留言。对方称其两周前发布的一篇微信推文内,引用了自媒体博主一段原创文字且未经过博主本人同意。由于博主已将版权授权给有关团队,陈小姐应以300元/1000字的价格统计整条推文字数并支付侵权款,否则就需要在公众号发布一条官方道歉声明。
陈小姐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方发来的邮件中处处充满了威胁字样,也未列举侵权收费相关法律文件,不禁让人觉得是以维护版权之名进行敛财,“我只引用了不到300字,但对方要求按整条推文长度进行付费。”
最后,陈小姐抱着“少惹麻烦”的心态向对方支付了近1/3个月的工资——共计1200余元的“侵权款”以了结此事。不过,她仍疑惑,自己在推文上标注了来源及作者,且原作者并未在用户主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注明观点禁止转载,“为何自己的行为就成了‘侵权’?”
数据
著作权案件占湖南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49.8%
来自湖南省高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247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有6223件,占比达49.8%。省高院认为,著作权案件数量占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与数字经济下新型创作成果、新行为方式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息息相关,“涉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占比超85%,短视频、延时摄影、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等案件给司法审判带来新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提到,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该院受理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上述《报告》还提到,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链接
新规或将有力打击著作权领域投机诉讼牟利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遏制愈演愈烈的版权乱象作出若干规定。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意见》提出,在司法审理中,要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使,不以权利的在先登记为前提。
同时,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完善违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分析称,在著作权领域,侵权盗版频频发生,风险大,难预防,权利人损失严重。“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存在“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同时,著作权维权也存在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亚苹 赵瞳铱
编辑:陈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