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出让房屋,请好友帮忙还债200万元,可让他始料不及的是,债虽还清,所抵押的房屋却被债主“贱卖”了。结果变成,债主既不愿返还房屋拍卖款,又不肯退那代偿的200万元。无奈之下,双方只得对簿公堂。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主既然选择变卖抵押物受偿,就应该返还不当得利200万元。
2014年6月6日,廖某因资金周转,找刘某借款250万元,愿将自己坐落在湘乡市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时年7月16日,双方将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带到湘乡市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愿拿到借款后,廖某虽解了燃眉之急,但高额的利息让他苦不堪言。为尽快脱身,他找到好友周某帮忙。双方口头约定以370万元出让抵押给刘某的房屋,但周某得先代为偿还刘某200万元,待抵押房产拿回来后再进行过户,并支付剩余的170万元。
2014年9月29日,廖某、刘某与周某三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意以220万元了结债务,再将抵押房屋卖给周某。当日,周某将200万元委托他人转账给了刘某,而廖某也通过其他好友凑齐了2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然而,廖某还欠了他人的钱,致使涉案房屋被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
2014年11月4日,刘某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廖某所签订的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廖某偿还250万元。法院立案执行后,廖某未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2017年3月21日,法院将涉案房屋拍卖所得的212万余元,发放给了申请人刘某。
债务已偿清,债主刘某却申请拍卖抵押房屋,钱还不退给自己。廖某越想越恼,遂于2018年6月7日起诉刘某,诉求法院判其返还涉案房屋的拍卖款,却被法院驳回。之后,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欲拿回转账给他的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借款债权选择通过变卖抵押物受偿后,仍不退还原收取周某的200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周某依法享有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权。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200万元。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实习生 雷其荣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