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时会碰上亲朋好友找你借车。可如果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了机动车的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明确了借车给他人可能带来风险。
11月5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刘登辉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2019年8月21日,徐某无证驾驶朋友刘某的小型轿车,不慎刮碰到路人周某,致使周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遂将徐某、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徐某属于无证驾驶,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交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徐某使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按照80%、刘某按照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解读】
车主须认真审核,确保车和借车人没问题。
“民法典规定,如果把自己的车借给了别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一般由当时开车的人负责。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车主还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刘登辉法官指出,比较《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增加规定了“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该条中的“管理人”不仅包括车主(自然人或者单位),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交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比如,近几年互联网租车业务蓬勃发展,租车平台就属于车辆管理人的身份。
“上述案例中,刘某明知徐某没有驾驶资格,还把车借给徐某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刘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刘登辉分析说,该案裁判遵循的是“风险开启原则”,该原则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原则之一,是指因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开启、控制和支配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对机动车运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借车给他人时,如何避免车主承担责任呢?刘登辉提醒车主应尽到审核义务,确保车和借车人没问题。“车主出借车辆时,要认真检查车辆或者嘱咐驾驶员检查车辆。如果出借车辆无安全隐患,借用人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负法律责任。如果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又或明知驾驶人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等,就可以认定车主、管理人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或者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登辉认为,借车不仅仅是车辆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也关联着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车主一定要谨慎,尽量不要随意把自己的车辆借给别人,不然最终可能会害人害己。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编辑:陈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