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自然资源局获悉,长沙县《关于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通过。
《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准入程序、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开竣工时间要求、竣工验收、动态监管、处罚措施等内容。同时,《规定》中明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商业、小学、幼儿园、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垃圾站等公用配套设施及相应消防设施须与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规定》中明确要求,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商住混合项目及商住联合体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必须在土地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完成。”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整体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的,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竣工验收、处罚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即日起,随着《规定》的正式生效,将为长沙县(含经开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长沙县将加大对项目分期建设划分不合理,不履行土地拍卖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管,切实有效解决工期拖沓、交房延期、房屋交付后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助力长沙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星沙时报记者 李生辉 通讯员 文晔灿)
来源:星沙时报
作者:李生辉 文晔灿
编辑:吴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