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长沙县《关于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通过。《规定》明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商业、小学、幼儿园、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垃圾站等公用配套设施及相应消防设施须与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同时,《规定》要求,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商业项目、商住混合项目及商住联合体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必须在土地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完成。整体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的,长沙县将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下一步,长沙县将加大对项目分期建设划分不合理,不履行土地拍卖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管,切实有效解决工期拖沓、交房延期、房屋交付后配套不完善等问题。
记者罗雅琪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罗雅琪
编辑:陈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