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8日讯 今天下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长沙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责任、乡镇和村委会责任。总体原则是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了用地指标、选址要求,对禁止建、可以建住宅的区域进行了规定。《条例》表示,村民住宅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域等区域建设住宅。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依法批准,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做好“占补平衡”工作。
《条例》还表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丁鹏志
编辑:陈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