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成交付,承包方却因工程款结算,与发包方产生分歧。承包方认为少付了600余万元,发包方则认为已全部支付,到底该听谁的?
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5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据了解,本案是湖南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诉讼:承包方状告发包方
2015年8月1日,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科广电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数字电视产业化基地第三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黄金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施工如期进行,双方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工程结算。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国科广电公司共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1524041.69元。2016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黄金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咨询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880255.72元。2016年9月3日,黄金建设公司据此向国科广电公司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意见并提交结算资料。国科广电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黄金建设公司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国科广电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56214.02元,以及逾期利息432424.23元。
审理过程中,黄金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2046320.79元。其中,包括双方无争议部分金额11593143.28元和双方对材料价格存在争议的部分金额453177.51元。
法院:发包方还需付52万
法院审理认为,黄金建设公司与国科广电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2046320.79元。双方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至于存在争议的453177.51元,主要是双方对材料价格的计取。国科广电公司认为应按施工期内《长沙建设造价》的预算价平均值计取,而黄金建设公司则认为应按国科广电公司的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王刚签字并加盖国科广电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确定的价格计取。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本案中王刚的签名盖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执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约定,内容明确具体,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王刚与黄金建设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科广电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法院认可该笔差价。
经法院核算,工程总价款为12046320.79元,除去已支付的11524041.69元,国科广电公司还应支付522279.1元。由此,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杨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