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7日讯 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3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利用农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王秀(化名)2018年1月成立绿黄贸易公司。王秀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签订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入股合同显示:“投资资金用于经营与开发农业旅游项目等”,每月以入股资金1.8%—2%不等作为利润分成,到期返本付息。
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数总共174人,共吸收资金700万余元,后因绿黄贸易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而案发,投资人总亏损500万余元。
【案例二】研发AP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9年3月,刘有、王阳二人(均为化名)研发名为only token的APP。APP发行自创的虚拟货币only币,并且自行设定only币与其他市场主流虚拟货币(如以太币、比特币等)的兑换比例。客户在only token APP上投资后,其账户内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only币,在该APP上可用only币购买兑换以太币等,也可以选择将主流虚拟货币在交易网上出售进行提现。
为了吸收资金,刘、王二人制定了奖励规则:客户发展其他人员投资,就可获得与投资额千分之三等值的only币。两人在2019年4月至6月间,共募集资金250万余元,后续因无法维系运营模式而卷款潜逃导致案发。
【案例三】 利用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12月,陈哲(化名)成立湖南大家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
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陈哲伙同公司其他人,以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筹集资金的方式,以高息为饵,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湖南大家公司累计吸收客户存款合计人民币5970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总亏损2300余万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陈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