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警部门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通知施救公司把车挪走后,车子被涉水驾驶,发动机受损,车主的损失该由谁负责?车主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施救公司、停车场以及交警大队共同赔偿34.8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娄底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交警大队赔偿车主17.6万元。
被查扣车辆涉水行驶受损
2020年6月,唐先生开着一台奔驰小车在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往右变更车道时,与右边的车碰撞,右边的车再撞上了路边停的小车,事故中三车受损,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发出暂扣唐先生小车的通知,并委托某施救公司前来拖车,施救公司派出了工作人员将小车开往指定的停车场停放。事发当天下了暴雨,路面积水,工作人员开车过程中,驾车通过积水后无法启动了,被拖车拖到了停车场停放。
隔天,唐先生来到停车场,发现车子驾驶室里都是水,车辆无法点火启动。车子坏了该找谁去赔?
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称,事发当天,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依法扣留了涉案车辆,并现场将车辆移交给施救公司工作人员,涉案车辆损失与该大队的扣押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救公司和停车场为同一个负责人,他们认为施救公司接到交警部门通知把涉案车辆开到停车场,正常履职,不存在违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唐先生维权不成,把交警大队起诉到法院,而停车场方、施救公司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唐先生请求法院确认交警大队在扣留车辆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行为违法,交警大队和施救公司、停车场共同赔偿34.8万元。
法院:交警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是事故中受损还是进水受损?在庭审中,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发动机损坏排除有外物碰撞所致,认定其车辆涉水中发动机进水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唐先生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将涉案车辆暂扣并出具了凭证,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交警大队在扣押至停车场途中车辆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需修复的后果。交警大队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小车受损与交警大队保管不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大队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唐先生委托鉴定部门对损失进行鉴定为17万多元,加上鉴定费合计17.6万元,交警大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唐先生要求赔偿的租车费、车辆贬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差旅费等费用,并非直接产生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施救公司和停车场都是交警大队委托拖车和保管的义务,施救公司工作人员是在送涉案车辆过程中致车辆涉水,造成车辆损失,是交警大队与施救公司的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与唐先生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唐先生要求施救公司和停车场共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确认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扣留唐先生小车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车辆受损的行政行为违法;大队赔偿唐先生车辆损失和鉴定费17.6万元;驳回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