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不戴头盔,驾驶人和乘客都将面临教育罚款
▲3月1日,长沙街头越来越多电动车驾驶员都自觉佩戴头盔。记者 王珏 摄
▲记者调查发现,长沙部分共享电动车加了头盔。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湖南电动自行车管理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湖南省公安厅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湖南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大省,目前已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562.6万辆。《办法》的实施会带来哪些变化?三湘都市报记者展开了采访调查(扫报眉二维码看视频)。
政策解读
杜绝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办法》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一方面,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另一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持续流入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最大乱源。往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省内销售。
首层门厅、楼梯间禁停电动自行车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城市主要道路(双向四车道以上)及有条件的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方面,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驾驶人和乘客都得戴头盔
在通行规范方面,《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等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达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在注册登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为推动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前已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取得临时号牌,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保险保障方面,《办法》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田甜 张洋银 任杏梓 王珏
编辑:彭笑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