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收集或者“出借”银行卡就能日赚千元?于是,潘某红和他的同伙成立多家工作室,向亲戚朋友以“做生意需要银行卡转账”为名义,并支付高额报酬,大量租借、购买他人银行卡,按专门跑分网站指令将上游犯罪所得赃款转移到指定账户,以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一百多张,转移资金数额达三亿多元,获利超过两百万元。
5月24日,记者从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获悉,潘某红等32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批捕。
成立“工作室”,日赚上千元
据潘某红交代,去年9月份,他通过朋友秦某得知有人在从事境外网络赌博,需要银行账户走资金流水,技术和设备都由他负责提供。
“我只需要找人做事以及收集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转账就可以。”潘某红说,2020年9月16日,他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租好一间房子,秦某带了两个男技术员,还带了三台笔记本电脑,17部智能手机,“每部手机里面下载了两个手机银行App,一共是34个银行账户”。
在该小区做了两个月左右,为了逃避打击,他们更换了地方继续从事“跑分”活动。但只做了一个月,他们又换到芙蓉区某小区,干了不到20天又再次换了另一个地方。
“就是将银行户名及账号输到‘跑分’平台上面,每批次会挂五个左右的银行账号,为了‘安全’一个账户单日‘限额’10万。”潘某红交代,这些“跑分”账户里每天过账资金的千分之七作为他的团队收益,“其中的一半会给秦某,另外一半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房租及水电费、伙食费、买银行卡的钱,剩余的则归我,每天有1000元给我”。
据办案人员介绍,从2020年9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潘某红通过代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及网络赌博团伙洗钱的“跑分”平台,在长沙市芙蓉区,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成立工作室,招揽人员为“跑分”平台转移资金。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数百张,转移资金数亿元,获利数百万元。
“高薪”诱惑打工人,明知犯罪仍“入坑”
“我们工作模式是24小时上班制,一天分成两个班,白班是上午9点到晚上9点,晚班是晚上9点到第二天上午9点,一般是三个人一班,一个负责使用业务手机登录网银进行转账,一个人负责做表格记录转账明细,一个人负责后台数据管理。”嫌疑人马某翠向办案人员交代,她是该犯罪团伙管理人员,负责工资统计、收购银行账户报酬结算。期间,她为犯罪团伙提供了自己3个银行账户,犯罪活动期间所使用流水量分别达到1354万、579万和158.38万。而她“收购”的几个账户流水金额也超三千万。
“我们团队做事的分三个岗位,分别是负责转账的业务员和负责登记账目的业务员以及负责后台数据的业务员。”嫌疑人李某祥交代,工作室“生意”很好,一天最少几十万流水,最多一天流水超千万,五六百万元一天的流水是常态,“每个岗位是固定的,最多的是负责后台数据的,一天有600元,最差的也有350元/天,工资还日结。去年10月到12月中旬,我就拿了2万多工资”。
记者注意到,除了潘某红、马某翠等嫌疑人,该案中还有不少看似“冤枉”的嫌疑人。“把银行卡‘借’给他们,一天能拿到80元。”嫌疑人周某在明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银行卡“出借”给该犯罪团伙,银行流水达近二千万,犯罪嫌疑人黄某姣一千余万。他们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检察院依法批捕。
提醒
“跑分”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跑分”,是指专门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所得赃款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途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行为。当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团伙需要转移涉案赃款时,会将转账需求发布在“跑分”平台上供“跑分客”抢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承办人提醒广大市民,政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彭笑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