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云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2020年7月至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岳阳市某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上班,担任接待一职。是年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利用顾客会员卡没有设置密码的漏洞,将会员卡里的钱充值到自己掌握的四张会员卡里,等到其他非会员顾客消费结账时,收取顾客的现金或者手机支付付款,然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四张会员卡到公司收银系统里结账,以秘密方式窃取其他顾客会员卡里的钱财,非法获利人民币234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个月13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缴纳。
岳阳云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赵军 实习生曾可欣 岳子瑶
编辑:向钎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