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小区开发商欲将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归己有,遭到小区广大业主和业委会的反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最近这件事有了新的进展,就在18日,开福区佳阳悦景馨都小区业委会收到了湖南高院的判决书,开发商的所有要求遭驳回。
一审开发商胜诉二审业委会胜诉
佳阳悦景馨都小区地面上的210个规划停车位所有权纠纷由来已久。
2019年,房产开发商佳阳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将佳阳悦景馨都小区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告上法庭,欲将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归己有。
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
业委会随即上诉至长沙中院,2020年,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业委会胜诉。
前不久,开发商将这一案件再诉至湖南高院。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并判决业务会和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8月份至今的停车位租赁费376680元。
诉争地面停车位已纳入分摊面积
资料显示,2020年8月4日,长沙中院二审中,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征询意见。该局复函称,佳阳悦景馨都小区的停车位(含地面)依据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05年4月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配置,佳阳悦景馨都小区规划中的停车位“已纳入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湖南高院审查认为,诉争车位是地面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根据长沙市自规局的复函内容,诉争地面停车位已纳入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而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里指出,室外地面停车场未列入小区分摊面积,其产权和经营权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认为,这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
驳回开发商的所有要求
法院认为,诉争地面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开发商主张关于诉争210个地面规划停车位归其所有,缺乏依据。
因此,湖南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所有要求。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