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消防部门获悉,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高层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开出了长沙首批罚单。
8月19日晚,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街道、派出所在对高桥街道、井湾子街道、洞井街道开展联合夜查时发现,邓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桥街道金鸿宇大厦的楼梯间充电,李某则将其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才子嘉都小区的疏散走道。同时,井湾子街道某小区仍存在电动车停放在走道和公共门厅充电现象。
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雨花消防分别依法给予处罚,对相关个人及物业企业罚款共计3000元。
据三湘都市报记者了解,前期,雨花区开展了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消防救援大队、街道、派出所、社区积极宣传普及了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市民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消防监督员介绍,多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部分高层住宅小区首层公共门厅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现场要求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通知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室外,并告知再次发现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将处罚款。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洋银
编辑:彭笑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