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长的心头肉。将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家长们总会有这样的担心:机构的老师怎么样?孩子在培训机构安全吗?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这些从业人员出现伤害未成年人行为、向学生及家长索要不正当财物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将进入“黑名单”。
本报长沙讯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根据《管理办法》,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骆一歌
编辑: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