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审和再审中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理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办法》主要包括明确将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作为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形;“重大改判”的具体情形;对拟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具体监管方式和流转程序;建立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及责任条款等内容。
“重大改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办法》规定,刑事案件拟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罪名、刑罚种类、刑罚执行方式作出改变或对量刑作出重大调整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拟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作出重大改变,对各方当事人利益进行重大调整的,属于重大改判。
《办法》明确,承办人和合议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应当提请监督的案件没有提请监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领导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或未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
省高院审管办主任屈国华介绍,《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防控办案中的廉政风险,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是湖南法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利用制度思维巩固顽瘴痼疾整治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国平 李果 黎倬 黄伊婷
编辑: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