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拉手刹,是安全驾驶的必要操作,可宁乡驾驶员彭磊(化名)却因为没拉紧手刹,被自己的车撞伤。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如何理赔?
11月12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保险公司赔偿46万余元。
事故
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滑行撞伤
今年2月12日晚,彭磊应好友老李之约,驾车来到宁乡市双凫铺镇老李家。他把车停在屋子前坪处,下车后绕过车头,没料到车辆突然向前滑行,避让不及的他被撞倒。之后,车辆顺势冲向稻田中。
事故发生后,彭磊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经司法鉴定,身体有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回忆起事情始末,彭磊意识到停车的前坪是个坡,而他在下车前没拉紧手刹,导致意外的发生。
彭磊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为此,他联系上保险公司,希望获得理赔。可等来回复却是不予赔偿,理由是他并非普通的意外受害者。彭磊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共计46万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那彭磊遇到的情况,属于其中的哪一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3种赔付对象的身份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事发前,彭磊是“车上人员”,事发时,他已置于车外,故他的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是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存在界定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
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磊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其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同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宁乡市人民法院也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磊1.8万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磊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磊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视频连连看
停车不拔钥匙,2岁娃启动电动车冲上马路
爸爸带着2岁孩子骑电动三轮车出门办事,把电源关了,却没把钥匙拔出来。小孩玩耍中扭动了钥匙,电动车启动并冲上了马路,一头撞上路边停放的车辆,小孩从车上摔下受伤。
今天,长沙芙蓉交警通报了这起事故,民警提醒,家长请一定看管好身边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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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民警协调,李先生赔偿黑色小车车主数千元,而李先生的儿子受伤严重,手术后仍在恢复当中。民警提醒,家长出行要看管好孩子,驾驶车辆要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意外发生。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邹晴
编辑: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