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105次全体会议通过《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规,并首次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成为现代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解放军包围北平城的时候,中共中央就多次发出要注意保护北平重要文化古迹的电报指示。周恩来也曾就浙江南浔刘氏嘉业堂藏书楼、山西太原普善寺所藏珍贵古籍的保护问题作出指示,希望解放军“特予保护,以重文化”。有关部门还请清华大学梁思成组织中国建筑研究所编写《全国重点建筑文物简目》一书,以备解放军接管各地时对古建筑文物加以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相继成立了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保管委员会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制定、颁发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但这些文件都只针对单个问题,包括文物走私、打击盗墓、考古发掘等,缺少一部系统全面的综合性法规。
“大跃进”过后,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保护的经验教训,人民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于1961年3月4日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以及《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同发布。《条例》共18条,对文物保护的意义、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机构的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确立、文物保护的实施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故宫、乾陵等180处不可移动文物被列入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首开评审“国保”先河,揭开了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崭新篇章。
来源:芒果TV
编辑:马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