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旨在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收养工作的要求,结合湖南实际,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征求各市县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意见,在湖南民政网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经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以《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为蓝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首先是细化了评估内容。制作了《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细化评估项目、内容、指标、分值权重和评估方式。其次是细化了评估流程。对收养评估中的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制作了《收养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等7个材料范本。再者是细化了回避情形。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项的,应当回避。
此外,增加了评估复核内容。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论、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复核后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另外,增加了档案保管要求。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应当归入收养登记档案,永久保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曾羽璇
编辑:周怡琳